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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赵老太,儿子犯罪被刑事拘留,她担心自己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拍卖,经人参谋,马上将自己的10间房产全部赠予了儿媳和孙子,以为这样法院就不会查封其房产了。赠予协议签订后,她发现儿媳没有以前热情了,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赵老太签订赠予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儿子犯罪累及自身房产,赠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一种重大误解的行为,因此判决依法撤销了这份赠予协议。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赠予不是无偿的吗?怎么可以附加义务呢?其实,赠予的无偿性与附义务并不冲突。想一想,一个人要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对方,让对方承担一定的义务,接受一定的约束也不是没有道理。
《民法典》合同篇中也明确规定了附条件赠予这种形式。如果赠予人在赠予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予的条件。该法第190条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予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损害了赠予人的利益,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所以,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予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予人不满意,赠予人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履行赠与义务。